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时间:2024-08-15
进出口
两用物项

2024年8月15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自2024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本公告对锑等物项的出口管制进行了规定,包括需许可方可出口的锑等物项、出口经营者出口许可手续的办理和申请及文件提交、出口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及申领和签发、监督管理等,适用于从事锑相关物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的出口活动。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锑相关物项。

1.锑矿及原料,包括但不限于块、颗粒、粉末、结晶体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617101000、2617109001、2617109090、2830902000)

2.金属锑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锭、块、珠、颗粒、粉末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0101000、8110102000、8110200000、8110900000)

3.锑的氧化物,纯度大于等于99.99%,包括但不限于粉末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800010)

......

附件:《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热门课程
热门课程
查看更多
热门指南
热门指南
查看更多
化规通
全球化学品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0571-87206555
化规通logo
x
化规通logo
化规通是由瑞旭集团出品,面向化工及下游行业的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合规资讯、数据及技术服务平台。基于最新的全球化学品法规资讯、可靠的物质及法规标准数据库、专业的合规工具及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降低产品合规风险、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1层
电话:0571-87206555
传真:0571-87206533
邮箱:chemicals@cirs-group.com
工具
相关平台
关注微信公众号
化规通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Copyright © 2026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ICP备07030637号-1
icon-server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