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刑事专项合规体系建设
时间:2023-08-18

合规背景:

2020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

20207月,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提到:

  1. 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
  2. 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
  3. 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

202163日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了:

  1. 不起诉与合规的逻辑关系;
  2. 赋予涉案企业及个人申请使用刑事合规制度的权利;
  3. 不只适用于轻罪;

20229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42号):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下,单位犯罪原则采取双罚制,既包括对单位的处罚也包括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一旦涉及刑事风险,企业将可能面临商业信誉受损、高额罚金、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倒闭等窘境。因而要想实现企业平稳快速发展,必须制定科学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来规避企业有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其面对的刑事风险显著突出,企业需要十分重视。

合规价值:

  1. 督促所有公司、企业法人建立全面合规体系并能够依法合规经营;
  2. 依法有效切割法人和自然人的责任牵连,实现企业之出罪;
  3. 作为从宽情节考量换取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罚(包含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及缓刑等);
  4. 商业招投标中,刑事合规体系日益成为必备条件或优势选项;

部分常见涉及危化品相关刑事罪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情节较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14条: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服务内容:

瑞旭集团整合供应链资源可以协助企业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体系,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有效的刑事合规风险防范体系,包括

  1. 刑事合规风险反馈机制
  2. 刑事合规风险举报和调查机制
  3. 刑事合规考核评价机制
  4. 刑事合规培训机制
  5. 刑事合规风险报告和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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