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3-11-0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需求,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等规章和标准规定,2023年10月11日,国家铁路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国家铁路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对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总体要求、运输规定、运输条件、运输安全管理、运输服务保障、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生产企业的铁路运输相关工作。

《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消费型锂电池货物是指主要用于手机、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电动玩具、移动电源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锂金属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货物,属于第九类危险货物,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中的铁危编号为91042、91043、91045、91046。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铁路运输消费型锂电池货物中属于“非”危险货物范围,即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标准,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2g)的锂金属电池(组)、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100Wh)锂离子电池(组)等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8、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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