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其对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审核和签发、补发、重发和更改、原产地核查、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
此外,《办法》指定全国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由海关总署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由海关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负责。
《办法》全文请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