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时间:2012-11-2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家安监总局第57号令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加强了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具体安全生产条件、操作人员安全能力、企业安全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负荷加重,需积极着手应对!

哪些企业需要依照《办法》要求开展工作?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目前企业需注意什么?

按照《办法》要求,企业若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的定义,则需按照《办法》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合法生产。

1. 明确自身责任:由于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方式及年使用量不同,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危险品使用企业都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需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条件来定位自身责任。

2. 把握好应对时间:《办法》规定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依照《办法》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

《办法》对企业的影响如何?

1. 增加应对成本:该《办法》是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之后制定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影响极大,属于新增义务,因此给企业增加了应对成本。

2. 违规处罚: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瑞旭提醒: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来说是很大的冲击,环保部近期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也将在2013年3月份施行,危险品使用企业同样需要应对。因此相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以前,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责任变得非常繁重!但是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严格管理是必然趋势,因此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已经无法逃避,只能尽快开展《办法》的内容研读,定位责任,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来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操作人员安全能力、企业安全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完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相关链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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