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7-08
消耗臭氧层物质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70号),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及氢氟碳化物进出口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完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6月8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柳朝霞、杨倩

电话:(010)65645915、65645591

邮箱:ods@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本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更新部门及机构名称。如,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管理部门名称进行了调整,将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应急管理部门”。

2. 优化配额管理。一是明确了不需要申请进出口配额的情形;二是明确了部分不需要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进出口审批单;三是不再进行配额再分配。

3. 规范许可申请材料。一是调整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二是细化了申请领取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的材料要求。

4. 明确特殊规定。如,明确加工贸易过程中的出口转内销等情形不需办理进出口审批。

5. 调整法律责任 。一是不再重复《条例》中已有的进出口法律责任条款;二是修改完善部分进出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调整不符合管理实践的内容。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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