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中国籍海船禁止和限制使用有害材料名录

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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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籍船舶全生命周期控制,减少船用有害材料对生态环境、职业健康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订了《中国籍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征求意见稿)》(简称《名录》),《名录》适用于2025年6月26日以后新建和修理的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和国内航行海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如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houchuanhe@msa.gov.cn;

2.传真:010-6529342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

附件:《中国籍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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