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指导浙江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规范有序开展,浙江省应急管理部根据最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浙江省化工和医药产业实际情况和近几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监督管理实践经验,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形成规范性的引领政策。
此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1月1日发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如有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具体信息如下:
电子邮箱:494452478@qq.com。
电话:0571-81051467。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
邮编:310007。
现就本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本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总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业;(三)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四)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