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1日,浙江省公安厅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溯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于2023年1月1日期实施。
本试行办法对相关定义、主管机关义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仓储、进口和出口企业的义务、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在浙江省生产、进口以及从外省购进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包括在外省购买但未实际运入浙江省的易制毒化学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仓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均属于溯源管理相关主体。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经济信息化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溯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经济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海关各关区、宁波海关各关区、邮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溯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及有好的做法,请分别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报告。
2022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