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 浙江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被罚11万元!

时间:2022-05-18
中国
危化管理
法规解读
中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及许可

根据浙江省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官微消息,该局因嘉兴启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于近日对其做出了“责令改正,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赶赴南湖区新丰镇净湘村南窖浜21号的民房进行核查时发现,该民房北侧的两间简易房(约60平方米)内有人利用手工搅拌设备从事化学品生产,且存放有产品不锈钢清洗剂1150公斤、铜清洗剂2750公斤、合金清洗剂700公斤及生产原料氢氧化钠1000公斤、氯化镍24.8公斤、硫酸钴14.55公斤等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对上述3种清洗剂进行抽样取证,并依法扣押相关危险化学品。当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嘉兴启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泽新材料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鉴定,合金清洗剂和铜清洗剂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为:金属腐蚀物(类别1),但合金清洗剂和铜清洗剂中水的成分均占90%。   

违法事实

经调查,启泽新材料公司租用该民房从事金属清洗剂的生产和销售,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原料氢氧化钠、氯化镍、硫酸钴及危险化学品产品合金清洗剂和铜清洗剂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也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产品金属清洗剂进行危险性鉴定,并对危险化学品合金清洗剂和铜清洗剂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启泽新材料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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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于2022年2月24日对启泽新材料公司合并作出“责令改正,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来源链接:

来源:嘉兴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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