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有关甲醇和甲基吡咯烷酮的限制条例

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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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9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No 2018/588和(EU)No 2018/589,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N-甲基吡咯烷酮(NMP)和甲醇的相关条例。

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条目如下:

序号

化学物质

限制条件

69

甲醇

CAS号67-56-1

EC号200-659-6

在2018年5月9日之后,不得在挡风玻璃清洗液或除霜液中将浓度(以重量计)等于或大于0.6%的产品投放市场供应给普通民众。

71

N-甲基吡咯烷酮

(NMP)

CAS号872-50-4

EC号212-828-1

1.除非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已在相关的化学品安全报告(CSR)和安全数据(SDS)中列入(派生的无效应水平(DNELs)为工作人员的吸入量低于14.4 mg/m3和皮肤接触量低于4.8 mg/kg/天),否则不得在2020年5月9日之后使用浓度等于或大于0.3%的该物质或其混合物投放市场。

2.除非制造商和下游用户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提供适当的操作条件以确保工作人员的接触量低于第1条规定的DNEL,否则不得在2020年5月9日之后使用浓度等于或大于0.3%的该物质或其混合物进行生产或使用。

3.作为豁免,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的义务应从2024年5月9日起适用于投放市场使用或用作涂布电线过程中的溶剂或反应物。

该法规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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