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附件VII皮肤过敏实验要求修订

时间: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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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1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16/1688,修订REACH法规附件VII皮肤过敏实验的相关要求。

鉴于近年来替代测试实验已取得重大进展,因此为避免动物实验以及减少重复测试要求,故对其进行修订。

修订主要集中在附件VII 8.3,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无需进行皮肤过敏实验:1.该物质被归类为1类皮肤腐蚀性;2.该物质为强酸(pH≤2.0)或强碱(pH≥11.5);3.该物质在室温下于空气中或与水接触或潮湿情况下会发生自燃。

以下情况下不要求做体外/化学测试:1、体内研究可用;2、现有体外/化学测试方法不适用或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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