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提醒物品企业,物品含有第十一批SVHC物质,并满足通报条件的,应在2014年12月16日前提交SVHC通报。
第十一批SVHC物质清单于2014年6月16日外公布,共包括4种物质,分别为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IHP),氯化镉,过硼酸钠;过硼酸、钠盐,过硼酸钠。(CIRS新闻:REACH新增4种SVHC)
REACH法规第7条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SVHC物质,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ECHA进行通报:
- 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1t/y/生产商或进口商;
- 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以质量分数计超过0.1%的浓度。
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的SVHC,满足通报条件的,必须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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