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是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法案》(EPMA)和《环境保护和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有害物质进行管理,以此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消耗和保护臭氧层以营造安全和健康的环境。此类物质由新加坡国家环境署-化学品控制和管理部进行监管,列于《环境保护和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附件A-E中。
► 已列入《新加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化学物质,进口、出口或销售前需申请有害物质执照。出口许可或批准应从出口国主管的环境局获得。
► 未列入《新加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化学物质,则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 《环境保护管理法案》(2021年12月31日)
► 《环境保护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2008年1月31日)
监管部门
► 国家环境署(NEA)
► 化学品控制和管理部(CCMD)
豁免范围
除以下产品以外,含有任何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
- 对于氯氟烃而言:
a) 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后注册的车辆上的空调,或为此类车辆准备的空调;
b) 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家用或商用制冷或空调设备,或热泵设备,其中含有任何含氯氟烃物质作为此类设备的制冷剂或绝缘材料;
c) 压缩机额定功率超过1马力的冰箱;
d) 非药物气雾剂产品;
e) 保温板、面板或管道盖;
f) 聚苯乙烯板或成品; - 对于哈龙而言,便携式灭火器;
- 就溴三氟甲烷而言,建筑图于1991年6月17日后获批准,并于1991年12月31日后安装的消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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