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毒剧法-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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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最后更新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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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毒剧法-有毒物质》是依照《日本剧毒法》全称《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PDSCL)的有关规定,由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发布监管的物质。PDSCL根据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程度,将监管物质划分为三类,即有毒物质、有害物质和特定有毒物质。其中有毒物质名录列于PDSCL的附表一。

► 已列入《日本毒剧法-有毒物质》的化学物质,根据日本毒剧法(PDSCL),有八类义务:
     (1) 进口商、生产商或经销商必须事先申请获得许可证。
     (2) 有毒物质的经营者从事相关业务时,须自经营之日起30天内通知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此外,进口商、生产商或经销商还需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有毒物质。
     (3) 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毒物质被盗、丢失、泄漏等。此外,禁止用食品和饮料物品的容器盛装有毒物质。
     (4)  有毒物质必须在容器、包装、贮存、陈列处标示“非药用有毒物质”。未在容器、包装上标明有毒物质的名称、成份、含量等,不得销售、转移。
     (5) 销售或转让有毒物质时,有义务将必要信息书面记录并保存5年。在向注册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出售或转让时,必须提交包含必要信息并由受让人盖章的文件,并保存5年。此外,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转让。
     (6) 处置、运输、贮存有毒物质,必须按照技术标准执行。
     (7) 发生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时,必须立即通知保健所,消防部门或警察局,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此外,发生盗窃或丢失事故时,须立即通知警方。
     (8) 在出售或转让有毒物质时,必须向受让人提供材料安全数据单(SDS)。

► 未列入《日本毒剧法-有毒物质》的化学物质,则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2022年6月17日)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实施条例》(2022年6月3日)

 

监管部门

► 日本厚生劳动省

 

豁免范围

  1. 药品和准药品
  2. 仪器、设备、工具中含有的有毒化学品,如水银温度计、汽车电池和涂有有毒油漆的仪器、设备
  3. 使用完毕的废液等废弃物品中含有的有毒化学品,指失去社会实用性和价值的废弃产品
  4. 含有有毒物质作为杂质的物品(非有意添加:包括目标成分以外的未反应原料、副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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