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以下简称《水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公布的名录,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水名录》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基础上,筛选出可以实施管控的排入水环境中的化学物质,共10种(类),其中包含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等5种挥发性有机物,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和砷及其化合物等5种(类)重金属类物质。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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