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以下简称《大气名录》)。《大气名录》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基础上,筛选出可以实施管控的排入大气环境中的化学物质,共11种(类),其中包含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等6种挥发性有机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和砷及其化合物等5种(类)重金属类物质。
这是《大气法》实施以来拟发布的第一批《大气名录》,今后还会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改善环境质量需求以及实际环境管理能力,适时更新名录。
同时,按照《大气法》要求,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即排放物质列入《大气名录》中)既要对污染物实行源头风险管理,切实履行风险防控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环境与健康风险;又要落实排污许可和开展监测等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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