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013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将《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纳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由序号、化学品名称、别名、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和CAS号这几个条目构成。规定了75种危险化学品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由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监管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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