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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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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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2023年12月1日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同时废止。

► 《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技术、装备及产品;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

► 《目录》(2024年本)共有条目1005条,其中鼓励类352条、限制类221条、淘汰类422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监管部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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