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优先管理化学品由《职业安全卫生法》下的《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优先管理办法》)监管,该《优先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台湾《优先管理化学品名单-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3》指《优先管理办法》中第2条第3款指定是的化学品,列于《优先管理办法》的附表三,共163个化学物质。
► 已列入台湾《优先管理化学品名单-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3》的化学物质,根据《优先管理办法》,从事优先管理化学品(包含:含名单物质的混合物)的运作者(包含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需要报请备查。若运作者劳工人数达100人以上,应于主管机关公告日起6个月内报请备查,若未达100人,应于主管机关公告日起18个月内报请备查。自备查后次年起,应于每年4-9月间办理定期更新运作数据以维持运作者备查数据的实时性与有效性。特殊情况:二种以上属于该名单的优先管理化学品,其个别的最大运作总量未达相应临界量,但依相关计算方式,其总和大于一,仍应报请备查。
► 未列入台湾《优先管理化学品名单-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3》的化学物质,则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 《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021年11月05日)
► 《优先管理化学品报请备查作业手册》(2022年03月)
► 《优先管理化学品报请备查简易使用手册》(2022年03月)
监管部门
► 台湾地区“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
豁免范围
- 有害事业废弃物。
- 烟草或烟草制品。
- 食品、饮料、药物、化妆品。
- 制成品。
- 非工业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费商品。
- 灭火器。
- 在反应槽或制程中正进行化学反应之中间产物。
-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查询台湾《优先管理化学品名单-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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