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优先管理化学品由《职业安全卫生法》下的《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优先管理办法》)监管,该《优先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台湾《优先管理化学品名单-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3》指《优先管理办法》中第2条第3款指定的化学品,共163个化学物质,含危害成分具上述163个化学物质的混合物。
► 已列入台湾《优先管理化学品名单-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3》的化学物质,其运作量达到《优先管理办法》的附表三规定之临界量,从事此类优先管理化学品的运作者(包含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需要报请备查;对于运作场所中,只要有一个种化学品列入台湾《优先管理化学品名单-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3》且其运作量达到《优先管理办法》的附表三规定之临界量,其他属于《优先管理化学品名单-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3》的化学品,虽未达临界量,仍一并报请备查;对于运作场所中,有两种及以上化学品列入台湾《优先管理化学品名单-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3》,但其运作量皆未达到《优先管理办法》的附表三规定之临界量,则应依总和计算规定,来判断是否需报请备查。具体情况和计算方法如下:
- 若最大运作量小于等于其临界值量的2%时,该化学品免纳入计算并免去报请备查。
- 若最大运作量大于其临界值量的2%时,应由下述公式进行计算,若总和≧1,所有化学品皆应进行报请备查,若总和< 1,所有化学品则不须进行报请备查。
注:单一化学品危害性包含2个以上的危害分类时,其临界量以最低者为准。
若运作者劳工人数达100人以上,应于主管机关公告日起6个月内报请备查,若未达100人,应于主管机关公告日起12个月内报请备查。此外,完成首次备查的企业,应于该备查后,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别办理再行报请备查,即定期半年度备查(适用于《优先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
在完成首次备查或定期备查后,如果企业的化学品运作总量超过了《优先管理办法》的附表三规定的临界值,则必须在超过临界值后的30天内完成动态备查(适用于《优先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
► 未列入台湾《优先管理化学品名单-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3》的化学物质,则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 《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024年06月06日)
► 《优先管理化学品报请备查作业手册》(2024年08月)
► 《优先管理化学品报请备查简易使用手册》(2024年06月)
监管部门
► 台湾地区“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
豁免范围
- 有害事业废弃物。
- 烟草或烟草制品。
- 食品、饮料、药物、化妆品。
- 制成品。
- 非工业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费商品。
- 灭火器。
- 在反应槽或制程中正进行化学反应之中间产物。
-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查询台湾《优先管理化学品名单-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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