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管制化学品名单由《职业安全卫生法》下的《管制性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监管,该《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台湾《管制化学品名单》列于《办法》的附表一。
► 已列入台湾《管制化学品名单》的化学物质,根据《办法》,企业在生产、进口、供应、使用或处置管制化学品之前需向主管机构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相关活动。取得许可文件后,需定期更新实际运作资料,并登录相关资讯网站;许可文件和相关申请资料至少留存五年备查;需建立工作人员的暴露资料,并至少留存十年备查。
► 未列入台湾《管制化学品名单》的化学物质,则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管制性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1日)
►《管制性化学品许可申请简易说明手册》(2022年06月)
►《管制性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许可管理办法总说明》(2014年12月31日)
监管部门
► 台湾地区“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
豁免范围
- 有害事业废弃物。
- 烟草或烟草制品。
- 食品、饮料、药物、化妆品。
- 制成品。
- 非工业用途的一般民生消费商品。
- 灭火器。
- 在反应槽或制程中正进行化学反应之中间产物。
-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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