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毒性化学物质名录》是依照《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TCCSCA)的有关规定,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经公告发布的列管物质,现共收录300多个化学物质。根据《名录》中的化学物质特性可分为第一至四类毒化物,即第一类毒化物(难分解物质)、第二类毒化物(慢毒性物质)、第三类毒化物(急毒性物质)和第四类毒化物。该名录可帮助有效管理毒化物,强化毒化物危害评估及预防措施,预防毒化灾的发生。
► 已列入台湾《毒性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根据“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有四类义务。
(1) 要证件,即第一至三类毒化物运作量达分级运作量的制造、输入、贩卖行为需根据相关要求申请许可证;进行使用、贮存、废弃行为需根据相关要求申请登记文件。第一至三类毒化物运作量低于分级运作量的制造、输入、贩卖、使用、贮存、废弃运作行为需根据相关要求申请核可文件。第一至三类毒化物的输出行为需根据相关要求申请输出登记。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的运作需根据相关要求申请核可文件。
(2) 要申报,即毒性化学物质的运作及其释放量,运作人应制作纪录定期申报,其纪录应妥善保存备查。其中运作纪录按月申报,每月10日前申报前一个月运作纪录;制造、使用、贮存年运作总量达300公顿以上或任一日达10公吨以上者,每年1月31日前需进行释放量纪录申报。
(3)要预防及标示,即毒性化学物质的容器、包装、运作场所及设施,运作人应依规定标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关事项,并备具该毒性化学物质之安全资料表。第一类至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的制造、使用、贮存、运送,运作人应依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4) 要通报,即运作人发生事故时,需在时限内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并派专业应变人员到事故现场。
► 未列入台湾《毒性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则不涉及相应的义务。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2019年01月16日)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施行细则》(2019年09月03日)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许可登记核可管理办法》(2020年01月15日)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运作与释放量纪录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5日)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5日)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标示与安全资料表管理办法》(2022年11月04日)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专业应变人员管理办法》(2020年11月03日)
►《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2023年02月20日)
监管部门
► 台湾地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 台湾地区“行政院环保署毒物及化学物质局”
豁免范围
- 下列法律已管制的物质或物品:农药管理法、肥料管理法、饲料管理法、动物用药品管理法、药事法、医疗器材管理法、管制药品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烟害防制法、事业用爆炸物管理条例、石油管理法、天然气事业法、原子能法、游离辐射防护法、空气污染防制法、环境用药管理法、废弃物清理法及商品检验法。
- 含列管铬化物,因添加胶着剂,呈现胶结胶状、乳悬状的制成品。
- 制造医药的灵丹及制造农药的盖普丹。
- 含汞的日光灯、萤光灯、高压汞灯、开关及继电器、温度计、压力计、气压计、湿度计、血压计、液体比重计及其他制成品。
- 含镉的电视显像管、镉蒸气灯的电极、镉电池的极板、整流器、半导体及其他制成品。
- 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壬基酚、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双酚A 作为添加剂,且经固化在正常使用状况下不会造成环境危害。
- 含50%以下邻苯二甲酸二乙酯的香精及其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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