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021年10月25日,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名录》。
原《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环发〔2000〕10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环发〔2001〕6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环发〔2004〕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环发〔2006〕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环发〔2009〕161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8号)同时废止。
许可证管理制度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如果产品已经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名录》,需要注意产品是否还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等其他名录,如果列入这些名录,需要满足相关的登记,许可等义务。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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