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是指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或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或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或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的监控化学品被分为四类,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申报或备案,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相关单位应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非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不得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 进出口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为国家特许经营单位,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如果你的产品已经列入《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需要注意你的产品是否还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等其他名录,如果列入这些名录,需要满足相关的登记,许可等义务。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监管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商务部
特许经营
为便于监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只有被指定单位才可从事监控化学品相关业务。
被指定单位具体可参照下述网址进行查询:
http://www.gov.cn/banshi/2012-10/31/content_22549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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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查询渠道: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6/09/content_5518165.htm - 联系我们购买最新的excel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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