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简称12号令)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12号令配套文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中规定,新化学物质单体或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以及低关注聚合物,若不属于任意一种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则可办理活动量不受限制的聚合物备案申请;对于不满足聚合物备案申请条件的聚合物,可根据活动量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备案申请或者常规/简易登记申请。
在聚合物备案申请时,申请人该如何判断是否符合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关于各种条件下聚合物的稳定性,又该如何提供科学合理的研究资料作为支撑性证据?
本次研讨会将介绍12号令下聚合物的合规要求和合规建议,以及瑞旭集团及子公司目前能提供的聚合物合规咨询与聚合物稳定性研究组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