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到一些化学品,采购化学品时会要求供应商提供SDS,有时会出现以下情况: ①2023年购买的化学品,提供的SDS是2017年制作的; ②日本厂家的化学品,销售代理商提供的SDS是日语版,说无法提供中文版 故想了解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的修订期限或有效期是多久? 查询到《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中“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请问该规定是否现行有效?如有效,是否只针对危险化学品,一般化学品没有要求5年更换一次? 另外,向中国销售的化学品有没有规定其SDS须提供中文版?包括其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否要求有中文版的?
答:一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二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第3.1条“化学品及企业标识”有明确要求,安全技术说明书名称必须有中英文标识,可要求供货商提供中文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