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中的“带储存设施的”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中的“储存设施”是否相同概念?加油站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是否需要进行评审?
答:您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所称“储存设施”概念是相同的。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若某加油站经确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则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情形。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加油站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