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推动化工园区实现集中布局、集群发展、降低安全风险,应急管理部对2019年印发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11月14日通过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对化工园区的认定、选址及规划、园区内布局、准入和退出、配套功能设施、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特殊条款、定义和术语等进行了规定,并给出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现就《导则》修订的背景、《导则》修订的总体考虑、《导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对评估为高或较高安全风险等级(A/B级)的化工园区处置方式、如何依据《导则》开展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进行解读,详情如下:
一、《导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对化工园区开展达标认定,精准化排查评估安全风险,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化工园区是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空间,全国现有公布认定化工园区640余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入园率持续提高,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工作已成为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内容。自《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印发实施以来,各地区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不断深化,化工园区无序发展、安全风险集聚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大部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明显提升,但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全国化工园区开展安全整治提升专家指导服务中反映出部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和整治提升精准性、有效性不高,一些化工园区缺乏规划统筹、功能定位不清、企业入园门槛低、配套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治,有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仍然较高。修订印发《导则》,进一步发挥《导则》规范引领作用,巩固深化拓展近年来化工园区整治提升相关政策措施要求,总结吸纳各地区经验做法,对推动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二、《导则》修订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导则》修订主要考虑三点:一是充分与现有政策标准衔接。《导则》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与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标准规范相衔接,融合细化“十有两禁”释义(“十有”,即有规划体系,有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有“四至”范围,有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有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有封闭化管理,有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有信息化平台,有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有消防设施〈特勤站〉;“两禁”,即“禁限控”目录、禁止有居民居住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明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标准要求。二是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导则》针对专家指导服务发现的共性问题,结合近年来典型事故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各地区整治提升经验做法,围绕集中布局、集群发展、降低安全风险“两集一低”总体目标,聚焦化工园区项目准入、规划布局、防控安全风险外溢和多米诺效应等重大安全风险,提出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有关要求。三是严守安全发展底线。《导则》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配备双电源、专业监管人员配备不达标等重大安全风险点作为直接判定为高安全风险等级(A级)的特殊条款,倒逼园区加快整治提升,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三、《导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导则》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化工园区定义。在原《导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认定公布,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对尚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和整治提升可参照执行。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风险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有关要求。明确了不同层级滚动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化工园区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等级自评,省级层面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复核安全风险等级,每三年完成一轮全覆盖省级复核,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分级管控,落实动态调整机制。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细则。《导则》检查表调整为“认定、选址及规划、园区内布局、准入和退出、配套功能设施、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等6大要素36项评估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四至”范围划定、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安全准入、封闭化管理、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等配套功能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修改完善了评分细则、分值和直接判定为高安全风险等级(A级)的特殊条款,增加了事故扣分。
四、对评估为高或较高安全风险等级(A/B级)的化工园区如何处置?
《导则》对评估为高(A级)或较高(B级)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处置要求:一是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二是整改完成后,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安全风险等级复核,仍达不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报告省级政府并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被判定为高安全风险等级(A级)的化工园区,应在事故发生至少3个月且事故已结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提请安全风险等级省级复核。
五、如何依据《导则》开展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
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加快实施化工园区安全提质工程,逐步实现“两集一低”总体目标。化工园区要依据《导则》,逐项对照检查短板漏洞,明确排查治理重点任务和目标,针对性完善实施“一园一策”,持续开展整治提升,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安全管理能力建设,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降低安全风险。各地区要按照“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对照2025年底前90%左右的化工园区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目标要求,以《导则》为依据,找准辖区内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共性问题和短板弱项,制定化工园区整治提升计划,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和帮扶督导,做好高质量发展源头把控,用好监督约束手段,推动辖区内化工园区整体提升。应急管理部将加强《导则》宣贯解读,加大专家指导服务力度,实施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督导晾晒工作进度,总结推广实践经验,持续深化巩固整治成效,不断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