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持久性污染物种类和特定豁免清单

数据量1050
名录最后更新时间2025-05-16

2024年9月4日,韩国环境部发布了第2024-571号公告,正式宣布对持久性污染物质种类及特定豁免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更新和详细说明了《持久性污染物质管理法》中定义的持久性污染物质,标注了具体化学物质名称及其CAS号。修订内容还包括明确特定豁免规定及豁免结束期限,以确保环境保护与公共健康。

主要内容如下:

►具体标注持久性污染物质

韩国根据《持久性污染物质管理法》对持久性污染物进行了详细分类,主要包括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禁止物质)、附件B(限制物质)和附件C(无意产生物质)中规定的物质。这些物质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潜在毒性。规定明确,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或B中的物质作为非故意的杂质微量存在于产品或成品中,或在工艺过程中产生,则这些物质不会被列为持久性污染物质。但是,如果短链氯化石蜡的混合物中含量超过1%的重量比例,则仍视为持久性污染物质。

注:在附件A(禁止物质)至B(限制物质)中登记的物质,除斯德哥尔摩公约允许的用途外,禁止或限制其生产、使用、进出口等处理;在附件C(无意产生物质)中登记的物质,需进行排放源和排放量调查及采取减排措施。

明确特定豁免事项

根据《持久性污染物质管理法》详细列出了国内生产、进出口、使用持久性污染物质的禁止和限制可豁免的具体物质和用途。环境部将根据特定豁免对象持久性污染物质,重新评估其替代物质的存在、社会经济影响、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等,以确保其安全管理。豁免期限将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环境部长每三年对豁免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企业和相关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韩国环境部发布的持久性污染物管理规定,确保在生产、进出口和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豁免和限制要求。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持久性污染物管理法》

 

监管部门

►韩国环境部 M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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