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指南】GHS分类: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时间:2025-05-12

GHS,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前文已经介绍过GHS分类中的易燃液体等,今天小编想详细介绍一下健康危害中的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在GHS制度中,严重眼损伤与眼刺激的定义是不同的。

  • 眼损伤,指眼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发生的对眼造成不完全可逆的组织损伤或严重生理视觉衰退的情况。
  • 眼刺激,指眼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发生的对眼造成完全可逆变化的情况。

在本危险种类中,物质按以下情况划为其中的一类:

 

标准

类别 1:严重眼损伤/不可逆的眼部效应

(a) 至少对 1 只动物的角膜、虹膜或结膜产生效应,且该效应在通常的 21 天观

察期内不会逆转或不完全可逆;和/或

(b) 根据试验物质滴入后 24 小时、48 小时和 72 小时的分级计算得到的平均

值,在 3 只试验动物中至少有 2 只出现阳性反应:

(一) 角膜混浊 ≥ 3;和/或

(二) 虹膜炎 > 1.5。

类别 2/2A:眼刺激/可逆的眼部效应

根据试验物质滴入后 24 小时、48 小时和 72 小时的分级计算出的平均分值,3 只

试验动物中至少有 2 只出现阳性反应:

(a) 角膜混浊 ≥ 1;和/或

(b) 虹膜炎 ≥ 1;和/或

(c) 结膜充血 ≥ 2;和/或

(d) 结膜水肿(结膜浮肿) ≥ 2

而且在通常的 21 天观察期内完全逆转。

类别 2B:眼刺激/可逆的眼部效应

在类别 2A 中,如以上所列效应在 7 天观察期内完全可逆,则眼刺激物被认为是

轻微眼刺激物(类别 2B)。

对于混合物的分类,可以根据整体评估数据或者采用架桥原则进行评估判定。然而对于混合物而言,最常遇到的情况是在拥有组分的GHS分类和含量信息下对混合物进行分类,这时我们可以采用加和法进行判定:

分类为以下类别的组分总和

混合物分类为如下类别的组分浓度

严重眼损伤

严重眼刺激/眼刺激

类别1

类别2

眼部或皮肤类别1

≥  3%

≥ 1%且 < 3%

眼部类别2/2A

 

≥ 10 %

(10眼部类别1)+眼部类别2/2A

 

≥ 10 %

皮肤类别1+眼部类别1

≥  3%

≥ 1%且 < 3%

10(皮肤类别1+眼部类别1)+眼部类别2A/2B

 

≥ 10 %

要注意的是,对混合物进行分类时,我们有时还要考虑pH值,即pH≤2 或 ≥ 11.5。当混合物含有酸/碱组分或其他腐蚀性组分(眼部类别1)且浓度不小于1%,应分类为眼部类别1 。

对于不适用于加和法的其他眼刺激成分(眼部类别 2)且浓度不小于3%,应分类为眼部类别2 。

关于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分类,小编还想分享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客户问题:即SDS第二部分显示有眼部类别1分类,且有腐蚀象形图,为什么第14部分没有将其分为第8类腐蚀性物质。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分清,GHS分类与危险货物分类。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UN TDG)中的第8类-腐蚀性物质:是指通过化学作用会对皮肤造成不可逆损伤,或在渗漏时会对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造成实质性损害甚至毁坏的物质。其主要针对的是皮肤腐蚀和金属腐蚀,与眼损伤/眼刺激无关。

GHS,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SDS/标签编写中,对于健康危害的象形图先后顺序,有以下3点原则需要特别指出:

①如果有骷髅和交叉骨符号,则不应出现感叹号;

②如果有腐蚀符号,则不应出现用以表示皮肤刺激或眼刺激的感叹号;

③如果出现呼吸道致敏的健康危害符号,则不应出现用以表示皮肤刺激或眼刺激的感叹号。

此外,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GHS的眼损伤/眼刺激分类,也略有不同。瑞旭小编以中国、美国和欧盟做一个简单的对比。

中国:

根据2014年实施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GB30000.20-201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被分为3个类别,对眼部类别2进一步分类,与UN GHS保持一致。

欧盟:

欧盟CLP法规(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下,严重眼损伤/眼刺激被分为2个类别,未采纳UN GHS制度下的类别2B的分类。

美国:

美国的OSHA(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发布的危害传递标准 HCS法规(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中,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分类与中国的GB30000.20相同,均对对眼部类别2进一步分类,与UN GHS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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