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颁布于2005年8月26日,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并在2014年、2016年和2018年进行了3次修订,目前所施行的是2018年最新版本。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该条例规范了责任主体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时所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明确了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监督,管理及惩罚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要求。
主要内容
- 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如何分类?
易制毒化学品指可被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毒品前体,原料,化学制剂及其他关联物质。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高锰酸钾既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也属于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详见下文附件。
- 责任主体在供应链各阶段所应承担的义务
生产活动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活动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购买活动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运输活动
责任主体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进出口活动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取得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特殊豁免
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可获得豁免。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 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 商品编号 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 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浓度三乙醇 胺混合物产品清单
附表(Annex)
- 分类品种(Classification Category)
第一类(Category I)
- 1-苯基-2-丙酮(1-Phenyl-2-Propanone)
-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Piperonyl methyl ketone)
- 胡椒醛(Piperonal)
- 黄樟素(Safrole)
- 黄樟油(Sassafras Oil)
- 异黄樟素(Isosafrole)
- N-乙酰邻氨基苯酸(N-Acetylanthranilic Acid)
- 邻氨基苯甲酸(Anthranilic Acid)
- 麦角酸*(Lysergic Acid)
- 麦角胺*(Ergotamine)
- 麦角新碱*(Ergometrine)
-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Ephedrine, Pseudoephedrine, DL-Ephedrine, Phenylpropanolamine, Methylephedrine, Ephedrine soaked cream, powder of Ephedrine soaked cream and other similar substances)
- 羟亚胺(Hydroxylimine)
- 1-溴-1-苯基-2-丙酮(1-Bromo-1-phenylpropan-2-one)
- 3-甲基-2-苯基丁腈( 3-methyl-2-phenylbutanenitrile)
- N-(2-苯乙基)-4-哌啶酮(1-Phenethyl-4-piperidone )
-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N-methyl-1-phenyl-1-chloro-2-propylamine )
-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phenethyl-4-phenylaminopiperidine )
- 邻氯苯基环戊酮(2-Chlorophenyl cyclopentyl ketone)
第二类(Categories II)
- 苯乙酸(Phenylacetic Acid)
- 醋酸酐(Acetic Anhydride)
- 三氯甲烷(Chlorofrom)
- 乙醚(Ethyl Ether)
- 哌啶(Piperdine)
- 溴素(Bromine)
- 1-苯基-1-丙酮 (1-phenyl-1-propanone)
第三类(Categories III)
- 甲苯(Toluene)
- 丙酮(Acetone)
- 甲基乙基酮(Methyl Ethyl Ketone)
- 高锰酸钾(Potassium Permanganate)
- 硫酸(Sulphuric Acid)
- 盐酸(Hydrochoric Acid)
对于混合物,混合物中含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成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规定申请相应证件,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除外:
- 混合物中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或者之和超过40%(不包括40%)的;
- 含盐酸超过10%的(不包括10%);
- 除了上述5个易制毒化学品外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只要含有就要办证,无浓度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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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企业产品特点以及国家法规政策等现状,进行化学品法规符合性审核服务,可出具《化学品法规符合性审核报告》
-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咨询服务(如符合中国要求的SDS、安全标签、运输标签、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服务、危险化学品登记服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中国新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
- 危险化学品仓库合规审核服务
- 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合规咨询服务
-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合规咨询服务
- 危险废物合规咨询服务
- 化学品厂房合规审计服务
- 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服务
- 依据企业产品特点及企业要求,制订培训计划,为企业提供化学品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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