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奥啡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溴啡(1-{1-[1-(4-溴苯基)乙基]哌啶-4-基}-1,3-二氢-2H-苯并咪唑-2-酮)相比,符合条件(一)、(二)、(三)中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或与螺溴啡(8-[1-(4-溴苯基)乙基]-1-苯基-1,3,8-三氮杂螺[4.5]癸烷-4-酮)相比,符合条件(四)、(五)、(六)中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1,3-二氢-2H-苯并咪唑-2-酮基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二)使用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4-溴苯乙基;
(三)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哌啶环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四)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相连的苯基;
(五)使用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4-溴苯乙基;
(六)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1,3,8-三氮杂螺[4.5]癸烷-4-酮基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附件:关于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来源:公安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