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6〕278号),就其组织编制的《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和《2027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期至2026年9月3日。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截止期前将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大气环境司邢雪彬
电话:(010)65645595
邮箱:ods@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此两份征求意见稿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旨在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基加利修正案》,实现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和使用总量控制目标。现就两份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 《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征求意见稿对2027年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工作进行规定,包括总体要求、配额总量设定、配额分配、配额核发、配额调整、其他事项,适用物质为《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2021年第44号)规定的ODS,适用企业具体包括全氯氟烃(CFCs)、哈龙、四氯化碳(CTC)、甲基溴、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与原料用途生产(含副产)企业,以及HCFCs、CTC受控用途使用企业。
2. 《2027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征求意见稿对2027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工作进行规定,包括总体要求、配额总量设定、配额分配、配额核发、配额调整、其他事项,适用于HFCs生产(含副产)单位和进口单位,适用管控物质包括《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2021年第44号)规定的“第九类 氢氟碳化物”中的18种物质。
附件:1. 《关于公开征求202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意见的函》
2.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2021年第44号)
来源:生态环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