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EACH法规附件VI第2.3.5至2.3.7条规定了物质定性与定量鉴定的分析数据要求。多种光谱方法可用于确认物质身份,例如紫外-可见吸收光谱(UV/Vis)、红外光谱(IR)、核磁共振波谱(NMR)和质谱(MS)。必须提供定量方法(如气相色谱(GC)或高效液相色谱(HPLC)等色谱技术联用检测技术)来确认组成。
对于某些物质,这些信息可能不够充分或不适用,在此情况下,可以提供替代技术的数据。例如,对于无机物质,X射线衍射(XRD)、X射线荧光光谱(XRF)、原子吸收光谱(AA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ICP OE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 MS)等技术可能更为适合。
数据应基于制造或进口时的物质本身生成。
关于报告分析数据的技术说明,请参见《欧盟-如何准备注册和PPORD文件手册》第8.3.4节。
更多信息,请参见《欧盟REACH和CLP下物质的识别和命名指南》第3.3节。
对于物质(组)的纳米形态鉴定,需要提供REACH法规附件VI第2.4.2至2.4.6点中规定的有关纳米形态表征的相关分析信息(如粒度分布、形状与形貌、表面官能化、比表面积),包括必要的分析技术(例如电子显微镜)。更多信息,请参见《(欧盟)附录:适用于注册和物质识别指南的纳米形态》以及《欧盟-如何准备涵盖纳米形态的注册卷宗手册》。
附件: 1.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82修订版)
来源:ECH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