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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中国
进出口
两用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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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对外出口货物是否需要两用物项许可证咨询
A

问:对外出口如下货物,是否需要两用物项许可证: 中/英文品名:含氟高分子化合物 / FLUOROPOLYMER 型号:VF-6116,HS:3402490000 成分含量: 1、含氟聚高分子化合物,CAS号:34455-29-3,20%~35% 2、丙二醇,CAS号:57-55-6,20%~30% 3、水,CAS号:7732-18-5,30%~65%。

答: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建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加强物项识别判定。

物项确定属于管制范围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无法确定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在商务部网上政务大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栏目提出业务咨询申请。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关于业务咨询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参见“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刊载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填报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2.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填报指南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具:1. 中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5年版)

           2. 中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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