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名录》)。现就本《名录》的制定依据、义务总结如下:
制定依据:
本《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而制定。
义务: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