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是指具有高毒性,进入环境后难以降解,可生物积累,能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进行长距离越境迁移并沉积到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积累起来,对当地环境和生物体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机物。这些物质所带来的风险任何地区都无法单独管理,因此有必要进行国际风险管理。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EC)No 850/2004,于2004年颁布,将多种工业与消费品领域常用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法规管控。2019年6月25日,欧盟发布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原法规(EC)No 850/2004被废除。管控物质包括杀虫剂、阻燃剂、全氟化合物等主要针对在环境中持续存在、在生物体内积累并对健康和环境构成威胁的有机物质。
新污染物在列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前,会提前纳入《斯德哥尔摩公约》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斯德哥尔摩公约》任何缔约方包括欧盟,均可提交提案在公约附件中添加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但提案需能够满足公约附件D对物质特性的筛选评估标准。
根据风险概况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该提案,将在全球征集潜在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替代品、社会经济隐私和现有风险管理措施等有关信息。
义务要求
条例的具体内容包括:
- 禁止或严格限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 尽可能减少工业副产品形成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排放
- 确保受到限制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储存得到安全管理
- 确保含有或受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废物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理
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管制的物质:
- 附件I中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有特定豁免)
- 附件II中的物质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
- 附件III中的物质须减少排放
- 附件IV中的须遵守废物管理条例
具体义务如下:
- 附件I或附件II所列的任何物质或含有这类物质,不允许使用库存,所持有者应将该库存作为废物进行管理
- 附件III所列物质成员国应向委员会通报行动计划,以确定、表征和尽量减少其排放总量。适当的情况下,要求使用替代或改性物质、混合物、物品和工艺,以防止附件III所列物质的形成和释放
- 附件IV所列物质,禁止可使物质进行回收、再循环、利用或改造的处理或回收作业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 《斯德哥尔摩公约》
► 《奥尔胡斯公约》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
监管部门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执法论坛
► 欧盟成员国指定主管部门
豁免范围
POPs法规4(1)条(b)是对其附件I或附件II中相关条目所规定的,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作为非有意添加的痕量污染物存在的物质控制措施的豁免。
对于上述豁免,具体内容可参照: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02019R1021-20210315#tocI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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